近日,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业主发现,原来自己一直用的“联通宽带”竟是“宽带通”,而真正的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基础运营商的宽带网络,却因物业欲收取高额“服务费”,多年来无法入驻小区。
这些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每年向网络运营商收取2万元到4万元“服务费”,有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要价贵出近一倍。高额的“服务费”,让三大网络运营商无法正常入驻小区,自然也很难向小区业主提供正常的网络服务。
这其实与很多市民的现实观感相符。日常生活里,很多小区,尤其是在老旧小区,经常能在楼道里看见类似于“办理宽带通”的字样。且居住于其中时,所办理的网速通常并不能达到预期,“掉线”更是常有的事。
事实上,上述乱象的根源在于近年来备受诟病的一个问题,那就是——很多物业服务企业长期以来的“主人翁意识”过强,服务意识不足,常常“反客为主”。
换句话说,基于长久以来的法治意识不足以及观念沉疴,很多物业企业在现实中并未摆正自身的位置,也没有理顺个中的权力与义务关系。观念层面的陈旧,导致物业、尤其是一些老旧小区的物业企业的服务意识极度短缺。
而对法律认知的不到位以及服务意识的短缺,致使其在日常工作中不仅缺乏耐心,反而与业主频发冲突。甚至在很多时候,很多物业企业会利用一些特殊时期,为自身违法扩权。
比如此前备受诟病的“居民进入小区强制人脸识别”等违法行为,就是一个物业为自身违法扩权的典型案例。而诸如此类的案例时常见诸报端,不胜枚举。就在这两天,社交媒体上一段物业保安威胁业主“和保安过不去你死的快一点”的视频,也广为流传。
结合现实去看,物业的“横”还不止于对法律认知的不足。很多时候,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其实对法律的认知是很充分的,但基于自身在现实中的广泛人脉和背景,其往往会视法律法规而不见,还有的,则利用大多数业主对相关细分领域的法律法规认知不充分的现实糊弄了事。而很多业主由于处于弱势地位,大多时候便不得不忍气吞声。
《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但是,法律的规定未必能真切地落实到每一个现实角落,尤其在实施初期。在现实层面,处于弱势的业主真正能见到这笔收入的,恐怕是少之又少。就拿这个案例来说,物业收取的这笔“服务费”,知情的业主恐怕不多。
近年来,我们欣喜地看到个别地方的小区业主法律意识开始增强,偶尔也会有“业委会主动要求换物业”的新闻出现,但相比而言,这只是少数个案,而让一些物业服务企业真正回归“服务”的本义,依旧需要时间。
那么,既然如此,面对物业服务企业阻止电信网络运营商进入小区这样迫切的事,显然需要电信业务管理部门联合执法部门主动作为,以案释法,积极帮助普通公众维护自身权益。而针对此类乱象,相关部门不妨来一次大检查,针对性地对此类乱象进行系统性打击。
与此同时,在相关法律实施初期,也需要执法部门加强普法力度,尤其是涉及市民切身利益、与市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更要主动作为,运用各种渠道积极普法,提升普通公众的法律认知,唤醒普通公众的权利意识,让民众能够主动维护自身的切身利益。
总而言之,要想让物业转变观念,提升服务意识,尊重业主权利,仅靠物业服务企业的自觉显然并不现实,监管部门的主动作为与普通公众权利意识的提升才是根本之道。